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明确采购执行主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荆财采规〔201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按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部门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各项部门政府采购活动接受市采购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后勤部采购办公室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预算编制,采购组织与实施。后勤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市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六条 后勤部采购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意向公开、采购计划的申报与签订合同条款,采购项目的招标及验收。
第七条 监察室、审计科为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部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节 部门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 严格依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确定采购范围。
第四节 政府采购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 后勤部采购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科室的采购报告编制项目的意向公开(规定网站公示时间不能少于30日)、部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通过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向政府采购办上报部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采购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办批准的实施计划采购方式和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实施后,学校履约验收工作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四)财务科根据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将资金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从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开始,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实行政府采购台账的动态登记。
第十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本单位对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按有关规则组织采购)、分散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方式包括:(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7)竞争性磋商其他等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荆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除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汇总采购量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且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实行网上询价或协议供货的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单位可按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规则自行组织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量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单位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量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不编政府采购预算,在实际采购中可由单位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规则自行组织采购。
(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资料。
(七)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依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鄂财[2016]98号)执行。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
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有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必须在三家以上协议供应商中按规定的程序询价采购;无协议供应商或不足三家的,应在同类供应商中补充达到三家以上进行询价。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达到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五节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及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基建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学校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分管校长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学校负责。
五、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合同的签订进行全流程监督。
六、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有规范文本的统一使用规范文本,无规范文本的由相关部门拟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所有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签字。法律顾问的准入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过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正式合同报学校领导审批签字后,办公室方能签章。
七、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八、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
九、合同正式签订后,由办公室统一建立台账并保留一份合同原件。合同原件还应当交存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六节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